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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市公安交管局局长解析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来源:重庆日报 2006年8月29日9:51

    新《条例》新规定

  9月1日,新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正式施行。昨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长陈洪刚针对广大驾驶员和市民普遍关心的四大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重拳整治客车赖站问题

  当前,营运载客车辆随意上下客、站点秩序混乱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规范客运车辆营运秩序势在必行。陈洪刚说,《条例》明确规定,营运载客车辆应在规定的车站、停车港依次进出站,停车时车身右侧距离路沿不得超过30厘米,不得在停车港内待客滞留。否则,交警有权给予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交警调解不具强制效力

  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赔偿争议在所难免。根据《条例》规定,交警应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到场勘察、认定责任,如当事人各方一致申请,交警可出面调解,但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争议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陈解释,此项规定旨在规范交警行为,避免执法不公,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下月带交通信息卡上路

  从6月开始,我市正式启用机动车交通信息卡,9月1日起,交警将对持卡上路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条例》规定,已领取卡但没携带或者该领取没领取的,交警将予以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陈表示,因电脑系统升级,驾驶人交通信息卡最迟将在明年1月1日开始发放,目前,广大驾驶员应尽快领取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以免造成不便。

  违法后果严重要被扣证

  据了解,《条例》制定了不少针对性较强的规定,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据介绍,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疑将依法受到严惩。而机动车闯红灯、擦挂事故不及时撤现场等看似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样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交通长时间堵塞等严重后果。

  鉴于此,《条例》规定,今后,交警将对闯红灯、不执行快速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的行为,予以罚款和暂扣驾驶证的重处。

  陈洪刚表示,《条例》施行前期,交警部门将暂以教育、警告为主,处罚为辅。

(值班编辑:武伟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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