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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展暑运客运大巴专项整治行动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2018年8月22日9:42

  随着新学期开学在即,暑运进入尾声,市民出游返程客流、留守“候鸟” 探亲迁徒,加之高温雷雨天气多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呈几何倍递增。为进一步保障深圳运输市场平稳有序,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提前谋划、积极部署、全面开展暑假期间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重点整治黑大巴、无《道路运输证》大巴、违规租赁大巴、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站点上下客、旅游包车不规范经营等客车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为市民暑运出行保驾护航。

  统计数据显示,自7月1日以来,执法支队已查处客运大巴各类违法案件1095宗,其中“黑大巴、无《道路运输证》大巴、违规租赁大巴”违法案件182宗,客运大巴未按照规定线路、站点经营违法案件664宗,旅游包车不规范经营等违法案件249宗。

  场景一 火眼金睛

  早晚高峰执法揪出“黑大巴”

  严查客运大巴违法违章

  交通安全与每个人的出行息息相关,为了保障暑运工作,执法支队在早晚出行高峰、深夜开展错峰执法,采取“定点值守与流动巡查打击”相结合的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精确打击。

  8月7日清晨,执法支队光明大队开展早高峰错时执法,重点查处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无证大巴车、“黑大巴”。当日7时40分左右,执法人员在光明新区下石家路8号对车牌号为粤B73****的大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车上乘客表示他们是深圳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该车是他们公司租用的上下班的通勤车。

  执法人员随后前往位于光明新区同业路的欣**公司,经过对该公司的行政高级经理及深圳市兄**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兄*快车)的调查,初步查明:欣**公司与兄*快车签有车辆供应商服务合同,约定由兄*快车提供车辆、项目经理(管理、调度车辆)、驾驶员服务,欣**公司按月支付相关的租车费用。兄*快车则按每月每辆车7000元的价格,租用中***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中**龙)的大巴车(带司机)从事营运活动。经查证,该粤B73****大巴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兄*快车公司也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兄*快车公司依法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8月14日晚高峰期间,执法支队坪山大队按照支队工作安排及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黑大巴、无证大巴、租赁大巴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在宝梓路通过“交运通”对粤BD**40大巴进行核查时,发现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车属公司为租赁性质,遂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对司机及车上乘客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相关文书材料。经调查,粤BDX***车属公司为深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仅有租赁资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初步怀疑该大巴涉嫌非法营运,遂依法开具相关法律文书,扣押车辆以做进一步调查,并第一时间协调联系有资质的大巴安全转运车上乘客。

  场景二 精准打击

  蹲点布网 违章大巴无处遁

  一直以来,执法支队加强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站点上下客、无证经营、超许可经营等客车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面对我行我素、违法营运,忽视交通安全的“违章大户”,执法人员利用“系统大数据”布下天网,让非法营运专业户们无处可遁。

  7月10日上午,执法支队南山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山区深南大道北环立交公交站台旁开展整治客运大巴违法营运行动,约10时50分,执法人员例行对粤G48***大型普通客车拦停检查,通过对车上的乘客调查了解,发现有部分旅客在侨社公交站台旁上车。执法人员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发现该大巴从2012年以来,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违章达14次,分别被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多次处罚,可谓是“违章大户”,通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该车车主广东省湛江市**客运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法对该公司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

  8月7日晚8时许,执法人员发现车牌号为桂KR2***车辆停靠在广深公路辅道上下客,此时乘客在下车搬运行李箱。执法人员通过“交运通”查询,发现该大巴从2014年以来,行驶违章多达5次,分别被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多次处罚,但大巴公司为了经济利益,仍然我行我素,违法营运,忽视交通安全。通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该车车主北***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公司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截至当晚十点,执法人员共查处不按站点停靠案件共10宗。

  场景三 溯源整治

  加强源头治理 客运站允许无证车辆进站被查

  安全监管,尤其要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强化违法行为路面查处。根据前期执法查处情况,7月27日,执法支队坪山大队联合坪山交通运输局到坪山汽车客运总站依法调查客运大巴赣G08***客车进该站发班的相关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该客运站站负责人文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相关询问笔录和执法录像。

  经查询,赣G08***大客车所有人为九江长**股份有限公司,该车道路运输证已过期。经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认为坪山汽车客运总站允许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车站改正违法行为。

  场景四 联

  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魏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