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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放开部分道路客运价格 票价上调幅度不得超30%
来源:太原日报 2017年7月17日9:28

  7月12日,省发改委发布消息称,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我省决定深化道路客运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改革,包括放开部分道路客运价格。相关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我省放开的部分道路客运价格包括:省际班线客运价格;省内与铁路客运平行的市际班线客运价格;卧铺车型客运价格;根据特定需求提供高品质、差异化、快捷化、定制化的新型道路客运价格。扩大道路客运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基本运价仍按0.12元/人千米执行,上浮幅度由20%扩大为30%,下浮不限。简化运价管理程序,取消票价审核备案。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道路客运企业在基准价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道路客运企业根据运输成本、市场供求、与其他运输方式比价关系、服务品质等因素自主制定。改革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形式,通班车方式运营的农村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交车方式运营的纳入城市公交价格管理,仍实行政府定价,预约定制等个性化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下放定价权,放开客运站收费中可由道路客运企业、旅客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客运站自主定价。必须由客运站提供服务的客运代理费、客车发班费、车辆安全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退票费、旅客站务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道路客运企业应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客运票价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制定、调整票价的办法并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应保持票价基本稳定,除政策性调价外,每次票价上调幅度不得超过30%,票价一经确定公布,一个月内不得再次上调。道路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至少在客票发售前1周,在售票窗口醒目位置、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营运线路起讫点、里程、客车等级、价格管理形式、基准票价、浮动幅度、执行票价、公布时间、执行时间等内容,并留档备查;公示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定价形式、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魏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