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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校车安全法规正式实施 未备案变更校车路线罚5000
来源:深圳晚报 2017年4月25日17:46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6年4月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同时废止。

  明确监管部门责任

  对于校车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责任。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市属学校和跨区服务多所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新区管理机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教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审查信息系统,方便申请人提交校车许可申请材料,及时共享、通报校车管理信息。

  根据《若干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填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即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证;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等等,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

  未经备案变更校车行驶路线可罚款5000元

  《若干规定》还要求,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临时变更具有合法资格的校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等事项,且变更期限在15日以内的,应当在变更前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填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临时变更备案表》,报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备案。未经备案擅自变更具有合法资格的校车驾驶人、行驶路线、停靠站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以5000元罚款。

  根据《若干规定》,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搭载货物以及其他影响校车乘车安全的物品。《若干规定》还要求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进行实时监控并将记录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监控信息,应当及时复制记录,保存期不低于3年。

  《若干规定》还指出,深港跨境学童接送车应当符合国家校车有关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责任编辑:魏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