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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急刹车 乘客受伤获赔偿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2017年3月23日22:39

  2016年12月20日下午2点多,王某乘坐安庆市公交车出行,行驶至某一车站时,司机突然一个急刹车,造成王某在车上当场摔倒,后经医院诊断,系软组织损伤,王某多次与公交公司交涉,公交公司称该公司没有任何责任,拒绝一切赔偿。王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1月6日起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3000元。

 

  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本着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前提,经过不懈努力的调解当中,双方当事人最终作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公交公司赔偿王某1200元人民币。

 

  虽然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如果在公交的行驶过程中,公交司机如果突然急刹车,使车上乘客无法站稳,摔倒或撞伤时候,受伤乘客是否应该获得公交公司的索赔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魏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