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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动车与轿车相撞 电动车大妈很生气(图文)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王龙 刘衡 2016年9月2日18:31

  近日,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了这样一个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的轿车相撞,万幸的是该事故无人员伤亡,但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随后的事故责任认定是电动车负有主要责任,轿车负有次要责任。这本是一个平常的交通事故,但电动车驾驶员不理解,认为大车撞了小车就该是大车的责任,竟多次到交警大队无理取闹,谩骂他人,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7月13日,一辆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流泽大桥南时,不顾车流强行左转弯,导致电动三轮车与一辆白色轿车相撞,白色轿车驾驶员杨某立即下车查看,电动车上一名60岁左右的女性驾驶员由于撞击受到惊吓但身体并无大碍,随后轿车驾驶员杨某报了警。值班民警赶到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调取了监控视频、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办案民警依据事故事实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对该起事故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电动三轮车员王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杨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电动车驾驶员王某竟认为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是小车,轿车是大车。大车撞了小车就该是大车的责任,王某拒不接受事故责任认定也不理会办案民警的调解,并多次对轿车驾驶员进行辱骂。最终,办案民警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依法对这起事故下达了上述责任认定,王某只能悻悻离开。

  在此,交警提醒广大群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原因及其原因力大小的认定。认定事故责任主要是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认定。而没有发生事故后,机动车必须对非机动车赔偿的规定。在事故面前,没有大车小车的分别,事故当事人都是受害者,谁违反交通规则,谁就负有相应责任。只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参与交通,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才是对自己负责,才能最好的维护自身利益。

(责任编辑:张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