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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秭归运管局规范通村客运车辆营运行为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郑华 2016年5月5日9:59

  近日,秭归县运管局印发《关于规范通村客运车辆营运行为的通知》(秭运管字〔2016〕8号)文件,对秭归县通村客运车辆营运行为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文件规定,全县所有通村客运车辆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营运行为;通村客运车辆从业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将车辆转交他人经营;通村客运车辆只能在本乡镇辖区范围内从事营运活动,不得跨乡镇、跨县异地从事经营活动;通村客运车辆从业人员不得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人为破坏卫星定位装置;通村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营运,保证监控设备24小时在线;通村客运车辆发现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营运活动,并在3日以内到北斗国科公司进行设备维护;通村客运车辆驾驶员因不可抗逆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营运活动的,应在3日内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司申请报停,公司应将报停手续送至县运管局备案,报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报停期间县运管局将不予核发燃油补贴,逾期车辆将注销经营许可证。

  另处文件还规定,对长期未从事旅客运输服务的车辆,每月停运达到15天以上,县运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私下将车辆转交他人经营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长期从事异地经营的车辆,即乡镇至县城、乡镇至外县的车辆,每月达到15天以上,县运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人为损坏卫星定位装置、干扰信号的车辆,县运管局将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运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责任编辑:张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