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交通运输发展的红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是落实“两个主体责任”、警示教育广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的重要保障,是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日前出台的《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规范了部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为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奠定了基础。
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副司长翁垒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详细解读了《办法》的编制背景、适用范围及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办法》制定出于实际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国务院及中办、国办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也对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发展、建设“平安交通”提出了要求。
翁垒介绍,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出发,交通运输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促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及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为依据,组织编制并出台了《办法》。
适用范围覆盖部属单位
针对《办法》的适用范围,翁垒表示,考虑到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为提高可操作性,《办法》将适用范围界定为“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和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翁垒介绍,部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既存在部属行政执法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又存在部属执法机构和非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为督促部属有关单位和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办法》将部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均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
追责轻重细分明确
“责任追究既要避免追究范围的扩大化,又要有力惩治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为。”翁垒表示,责任追究的目的是惩戒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强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意识。因此,《办法》分别规定了应免除、从轻或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无过错免责的精神,《办法》规定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或有证据表明部属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不予以追究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为鼓励涉事人员积极参与应急处置,主动配合事故调查,按照立功减责的原则,《办法》提出对“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应当从轻处理。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为进一步惩戒教育有关责任人,《办法》规定对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节恶劣、危害程度大的行为,应从重处罚,以督促部属单位及人员充分认识到其危害性和严重性。
追责程序缜密公正
《办法》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一是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事故调查是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主要是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科学手段,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等。翁垒介绍,该《办法》规定责任追究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这样既避免了重复调查取证,又使责任追究具有充分依据。
二是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该环节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多个部门,翁垒表示,为确保责任追究初步意见能够统筹兼顾、处理得当,《办法》要求责任追究初步意见由以上部门集体研究提出。
三是听取陈述和申辩。该环节主要包括听取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为充分保障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对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四是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为保障责任追究工作的严肃性,《办法》规定“按责任追究事项及职责分工,报本级党委(组)或者行政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五是实施责任追究。翁垒介绍,责任追究决定可能会同时涉及单位和人员,需要多个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同时考虑到在分级管理的体制下,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党委(组)或行政部门不一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具有直接管理权限,需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因此《办法》规定“按照责任追究决定,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