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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将重罚超载货运企业和驾驶人
来源:太原日报 李静 2014年2月27日9:36

  近日,《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出台,对超载的货运企业和驾驶人打出“重拳”。

  《办法》划定了统一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农村公路限定标准。按照此标准,二轴车辆(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装载重质品(煤、焦、铁、砂、矿石等)不得超过机动车原始登记的车厢几何尺寸,二轴厢式货车装载重质品从货厢内部底面起不得超过60厘米;三、四、五、六轴车辆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车辆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

  对超过统一认定标准或农村公路限定标准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消除违法行为后依法给予罚款,其标准为:按照每超过1%处200元罚款;超过100%的,加倍处罚,但累计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未超过1%的,可以不予罚款。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超过统一认定标准或农村公路限定标准的,以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基数确定超载比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一车辆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已被有关执法部门罚款处罚的,其他执法部门不得重复罚款。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再次驳载的,应当依法卸载并处罚。同时,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驾驶从业人员,6个月内超载记录累计3次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自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从业资格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此外,道路运输企业的货运机动车因超过核定载质量被处罚,再次超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职责的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值班编辑:杨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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