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运输网 >> 道路客运 >> 公交资讯 >> 正文
湖北城市公交优先战略再提速
来源:中国交通报 石斌 2014年2月27日8:52

  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既顺应了百姓的期待,又顺应了城市发展的规律。

  凸显公交优先发展

  《办法》提出,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交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其中,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

  强化公交配套设施建设

  《办法》规定,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竣工和交付使用。

  同时,要求符合条件的地区建立换乘中心,建设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实现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轮渡、轨道交通间的便捷换乘,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针对大型社区、学校、工业园等布设公交微循环线路,增加出行路径和交通通道,收集零星客流,并将其驳运到最近的区域公交枢纽或城市主干道公交干线上,减少步行到站距离;优先发展智能公交。

  构建合理的补贴补偿机制

  针对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增加的成本,《办法》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办法》提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享受免征新购置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公交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电价优惠、油价补贴政策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规范准入标准 提高服务质量

  《办法》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规定企业进入公交行业的必备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共交通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授予公交线路经营权,并与其签订协议。

  同时,明确经营线路必须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获取线路经营权。《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

  《办法》还对公交企业经营行为、从业人员规范和乘客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细化服务质量。

(值班编辑:杨艳梅)
最新通讯员新闻
信息检索
关键字
类  型
新闻阅读排行
本日排行
本周排行
本月排行
更多>>运输刊物订阅
更多>>精品车辆
新闻回顾
更多>>专题新闻
更多>>通讯员列表
更多>>合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