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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客车货车两相撞 司机乘客齐受伤
来源:滨州传媒网 2013年3月27日10:30

    时间:3月18日

    地点:沾化县人民法院

    开车路上,还须安全驾驶,平安回家。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孙某驾驶着一辆货车在沾化县的海天大道上与李某驾驶的一辆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客车上的李某等七人受伤。

    2012年4月30日5时30分许,李某开着一辆小型客车沿着沾化县海天大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与孙某开的货车相撞。李某、孙某及客车上的乘客王某、韩某、孟某等几人全部受伤;客车和货车也都不程度的受到了损坏。交通事故因孙某和李某的共同过错导致,孙某和李某应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据了解,今年49岁的孟某是沾化县泊头镇某村的一位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沾化县人民医院住了14天,医疗费共用去17 116.49元。孟某被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孙某赔偿孟某交通事故损失共22872.17元。46岁的王某也是沾化县泊头镇某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沾化县人民医院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8938.57元,被诊断为脑震荡、肋骨骨折、软组织损伤、头皮裂伤、肺挫伤,孙某赔偿王某因交通事故的损失13278.61元。韩某是沾化县的一位农民,交通事故后在沾化县人民医院住院11天,医疗费用去9396.3元,被诊断为骨折、上下唇裂伤、牙齿冠折、牙齿全脱位,孙某赔偿韩某因交通事故的损失14837.92元。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沾化县人民医院住院4天,支出医疗费2133.22元,同时被诊断为外伤性头痛、软组织损伤,孙某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的损失3 375.94元。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沾化县人民医院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18 522.01元,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失、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孙某赔偿刘某因交通事故的损失21313.21元。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将孙某已经赔偿给受害人的赔偿款45321.2元给付苏某。

(值班编辑: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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