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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一起公路油污致人伤害案的思考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卞海峰 2013年10月17日11:47

   公路管理机构未主动、及时、有效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法定职责,导致当事人在使用公路过程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即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公路管理机构义务的“被加重”,此类涉路诉讼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笔者试图以近日发生在江苏通州十总路政中队管辖路段的一起公路油污致人伤害案加以浅析,希望就履行法定职责时如何防范诉讼风险,杜绝责任过错这一课题引入更多关注和思考。

  9月18日,通州区公路管理站接群众投诉,称“因三东线公路油污致其滑到摔伤并住院治疗,希望查找责任方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从该言辞中似乎可以判断:如果路政人员在此事件中未尽到巡查、管理义务,那么涉路诉讼将从隐性过渡到现实。

  9月17 日,发生在三东线幼儿园附近公路油污造成多人摔倒受伤事故,系肇事者装载机油管损坏,导致液压油泄漏污染公路所致。当日下午16:43时十总路政中队路政人员接到交警电话反馈后,立刻联系养护人员并于17:05时赶到现场,与交警和养护人员进行了分工合作,耗时1小时25分,成功处置了路面污染,恢复该路段安全畅通。从到达时间上看,22分钟,路政人员没有懈怠,及时赶到事发现场,与多部门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污染清理处置工作,避免了因为拖延和处置不力,导致污染进一步扩大和造成更多人员伤害。

  经过五天努力,十总中队路政人员费尽周折,终于找到了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主体,促成其与相关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对其污染公路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由相关询问笔录、现场证据、以及处罚通知书再次印证了该相对人即是造成此次人身伤害的责任方。既“还了老百姓一个公道”,也“证实了公路机构的清白”。

   但在穷尽所有办法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此案件中公路管理机构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呢? 笔者也在思考这个问题,不过从相关的判例来看,这类偶然事件的发生将使公路管理机构在诉讼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当然最重要一点,公路管理机构能否举证证明案发之前对公路进行了必要的巡查维护,而不存在管理瑕疵。纵观十总路政中队在对此案件的处理上,应该是中规中矩,符合程序、不遗余力,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但翻开该中队9月17日的巡查记录,显示出当日下午该中队东、西两巡查组路政人员接上级指令均在参加公路站组织的廉政会议,而在下午案发之前,并无相关巡查记录。虽无碍本案的完美结局,但可能是该案之外的一个残缺。

  若想免责,必先尽职。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养护人员必须全面、严格、及时履行现行公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将“公路是否完好、安全、畅通”作为衡量工作成败的标准。

(值班编辑:杨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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