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7日,常德市汉寿县驾驶人因彭顺友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其驾照被一次记12分,罚款200元。这是公安部123号令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常德市汉寿县首起因故意遮挡号牌记满12分的案例。
当日9时57分许,常德市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王志红、刘坤玉等人在S205线汉寿城区龙阳路汽车总站路段巡逻时,发现一辆黑色小车的前后号牌被装槟榔的塑料包装袋包得严严实实,当即指挥驾驶人靠边接受检查。
据查,该车驾驶人叫彭顺友系汉寿县龙阳镇八角村新桥组人,持C1E驾驶证。撕开其所驾车辆上的槟榔包装袋,号牌为湖J3PY66。
彭顺友被查后,执勤民警立即将其驾驶证扣留,并开具了30004791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见此,他跑离现场,四处打电话求情,但因故意遮挡的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行为性质恶劣,最终还是受到了驾驶证一次记12分、罚款200元的严厉处罚,成为该县首名因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被一次记12分的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