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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余县构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机制的实践与启示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廖慧 2012年6月27日9:22
    2011年8月,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和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的组织下,按照“政府主导、交警牵头、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行了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机制。通过近一年的运行,取得明显效果。据统计自去年8月以来,联动处置的交通死亡事故及疑难案件未出现一起因处置工作不力引发的违法上访事件,有效地推动了及时、高效、公正、公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机制建立的现实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虽然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减轻了损害赔偿调解职能的工作量,但“处理事故找交警”,交警大包大揽处理交通事故的观念在群众中根深蒂固,牵涉了大量警力精力,特别是由于交警部门“势单力薄”单打独斗,无力解决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突出问题,引发一些聚众拦车、堵路、上访等群体事件,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形象。为了妥善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社会不稳定隐患,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于2011年7月22日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肖惜才,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肖桂西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负责人会议,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了《大余县关于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会议纪要》,成立了领导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了部门分工。县委政法委于2011年8月6日印发了《关于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县贯彻实施。

    二、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机制的主要做法

    我们在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机制过程中,按照“12345”模式,着力构建“一个组织、二类职责、三级联动、四项制度、五个到位”的格局,逐步实现交通事故处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和规范化。既提高了交通事故处理的调处比例,减少其引发的矛盾纠纷,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联动机制推行以来成功处置了多起交通死亡事故和7起疑难案件,收到人民群众寄来的感谢信18封,送来的锦旗6面。

   (一)建强一个组织。按照“政府主导”原则,由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以文件下文成立了大余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和县公安交管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院、县卫生局等12个相关单位和11个乡镇领导组成。

   (二)明确二类职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主要适于死亡事故和疑难复杂案件,在明确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和乡镇工作职责中,重点分为二类工作职责:一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联动单位和乡村工作职责,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协助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现场秩序维护各项工作。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联动单位和乡村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损害赔偿调解、矛盾纠纷处置,以及受害人家庭困难帮抚等项工作。

   (三)实行三级联动。即县、乡、村三级联动。推行联动机制,关键在于“联”和“动”,不联则不动。只要公安交警部门有“联”,部门和乡村两级才有“动”。因此,按照“交警牵头、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的原则,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发布信息。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和疑难案件,公安交警在勘查现场后,利用信息平台,及时将交通事故现场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向联动机制相关单位和乡(镇)领导发布,相关单位和乡镇根据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安排人员、主动靠前、提前介入,帮助受害人家属解决一些力所能及实际问题,掌握思想动态,发现不稳定隐患及时反馈联动机制办公室。二是及时组织调解。损害赔偿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难点和焦点,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引发上访事件。因此,联动机制的作用主要发挥在损害赔偿调解阶段。在时间上确保“随叫随到”,只要当事人有请求,不论是工作日还是休息日一样组织调解。在方法上改“上调”为“下调”,即过去到县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改为下到乡镇交警中队或派出所、司法所调解,这样方便了群众,提高了效率,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时间和交通费用。在人员选定上除联动机制相关单位和乡村干部参与外,还邀请受害人所在村组和家庭老党员、老干部及公信力较强的人员参加,发挥其人熟地熟事熟的优势,联合“会诊”,解决相关疑难问题。在措施上做到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确保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规范四项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会议,研判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形势,通报联动机制上一季度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今后工作部署。二是信息报告制度。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和疑难案件,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一小时内把有关情况及时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发布,交通事故发生地及当事人所在乡村,获知有不稳定隐患在处置的同时及时向联动机制办公室报告。三是联动应急制度。联动机制相关单位和乡镇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做到“召之即来”,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四是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根据成员单位和乡镇工作情况,对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通力协作的乡(镇)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列入年度社会综合治理评先条件,对于工作不到位造成群访群闹事件的乡(镇)和单位,取消本年度社会综合管理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五)落实“五个到位”。我们在探索创新交通事故处理模式,推行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机制,始终贯彻“五个坚持五个到位”。1、坚持思想引导与依法处理相结合,做到宣传到位。在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同时,加强有针对性的思想引导,切实做好解疑释感、宣传教育、疏导情绪工作。2、坚持因案施策与多措并举相结合,做到协调到位。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方法,攻难关破难题,共同应对各类矛盾纠纷。3、坚持责任主体与齐抓共管相结合,做到责任到位。按照“交警牵头、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4、坚持事故处理与预防、解决、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做到稳控到位。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加强防范措施,对引发和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把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5、坚持事故处理与为民排忧相结合,做到服务到位。针对交通事故处理的不同时段、不同性质、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法,开展“四送”活动,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一是为因交通事故死亡者家属“送法律”,提供法律帮助和有关问题咨询,做好安慰和安抚工作,协调双方从快处理善后事宜。二是为因交通事故上访或有上访苗头的家庭“送政策”,执情为他们解疑、理气、解难,消除苗头,理清思维。三是为未破逃逸案件受害人的家庭“送安抚”,通报案件侦破进展情况,争取受害人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四是为没有得到合理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家庭“送爱心”,联系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为其争取社会救助。

    三.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机制的主要成效

    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积极稳妥地处理了交通死亡事故和疑难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实现了“利民、利警、利社会”的多赢格局,归纳起来有四方面明显成效。

    一是方便了群众,最大限度上维护了当事人合法利益。自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联动机制以来发生的死亡事故,调解率了94%。

    二是加大了监督,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减轻了办案民警工作压力。据统计,在处理交通死亡事故中除办案民警外,有156人参与了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其乡镇主要领导26人,乡镇干部57人,村组干部73人,平均每起交通事故都有5名乡村干部参加,有效地促使交通事故处理更加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

    三是提高了效率,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推行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前,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上访或群体事件时有发生,甚至越演越烈,面对群众一些诉求和诸多社会问题交警无法解决,造成“交警力不从心,群众不满意,政府不高兴”的被动局面。推行联动机制整合力量,发生事故及时上门,遇有困难及时帮抚,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据统计,推行联动机制以来,上门慰问做思想工作320人次,协助解决生活低保6户,筹资捐款8万多元,解决矛盾纠纷不稳定隐患16起。

    四、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机制的几点启示

    1、创新理念是前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参与意识的增强,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因此,我们要树立了两种理念。一是要有和谐的观念。首先要执法和谐,就是依法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不产生矛盾纠纷。其次要通过执法促进社会和谐,不能简单地就执法而执法,要把执法活动融入大和谐的环境中推进,既要讲究执法效果,更要力求社会效果,把执法真正变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行动。二是要有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多做深入细改的工作,通过执法来服务和谐社会,最大限度解决好交通事故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2、领导重视是关键。我们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联动机制,从初步形成与整体推进,至今呈现明显效果,主要得益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否则将是一纸空文,无法实施。

    3、教育引导是基础。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交通死亡事故,面对突如其来的横祸,给予受害人家属沉重打击,导致措手不及,六神无主,这种时候最需要关心帮助,我们按照属地属事属人的原则,从不同的角色同唱一台戏,从不同的方面共同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引导工作,极大地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4、解决问题是根本。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因此,工作中我们按照“两点”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问题为核心,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有理的认真解决,无理的耐心疏导,诚心诚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把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我们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明显效果。但由于机制运行时间不长,有很多方面不健全、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我们将继续在工作实践中加以总结,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促使联动机制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化、法律化轨道。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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