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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关于征求《永康市客运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永康日报 2012年5月30日8:5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统一组织实施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各企业、社会各界参与实施。

  第三条 单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评出每辆车考核得分,考核评比由以下三大项目组成:

  (一)营运服务规范。包括车容车貌、语言仪表仪容、营运服务遵纪守法行为等内容。

  (二)行车规范。包括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等内容。

  (三)文明创建。包括好人好事、文明荣誉、社会公益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8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运管机构根据单车考核评分标准,收集考核资料信息,建立车辆信息档案,一车一档。信息来源为运管机构、公安交警、第三方机构、企业等提供。

  第六条 年度单车考核得850分以上的,为考核优秀;得700分至849分之间的为合格;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基本合格;60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的作为评优、评先的候选对象。考核结果同时作为今后营运期限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负责考核组织实施工作的运管机构应将车辆考核扣分、加分信息书面告知经营者,对考核周期内不合格的停车学习,并接受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不少于18学时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路营运。许可周期内平均得分不合格的,不予以重新配置运力。

  第八条 本办法由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研究制定了《永康市客运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特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本《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广大市民如对本《办法》有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12年6月8日前,通过来电来信的方式提出。来信请寄: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出租车管理科收(永康市金城路1168号),电话:87123110 ; 永康日报社《民情专递》栏目收(永康市望春东路88号),电话:87110110

  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2012年5月29日

  永康市客运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永康市客运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公司: 车辆牌号: 年度统计得分:

  考核项目 考核得分 考核内容

  1、车辆硬件设备设施配备不齐全的。每次扣10分。

  2、车身不整洁的。每次扣10分。

  3、车身(含保险杠)有破损、凹陷、脱漆、锈斑、划痕的。每次扣10分。

  4、顶灯破损、有污渍、文字残缺、未按规定开启的。每次扣10分。

  5、车窗玻璃、遮阳膜、挡雨罩破损的。每次扣10分。

  6、牌号不清晰的。每次扣10分。

  7、车灯破损或不能正常亮起的。每次扣10分。

  8、门窗开闭不自如、锁子不可靠、车门拉手破损的。每次扣10分。

  9、座套不洁、破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的。每次扣10分。

  10、脚垫破损、有明显污渍的。每次扣10分。

  11、顶篷、内饰板有污渍的。每次扣10分。

  12、车厢内部杂乱的。每次扣10分。

  13、车内有明显异味的。每次扣10分。

  14、《服务资格证》未按规定放置的。每次扣10分。

  15、车载设备(计价器、GPS定位系统、防护栏、调度设备、监控设备)未按规定位置安装、不按规定开启、存在故障未及时修复、未按时接受检查,故意损害设备、故意使设备失准的。每项每次扣10分。

  16、后备箱不洁、有杂物的。每次扣10分。

  17、标志标识不齐全、不规范的。每次扣10分。

  18、驾驶员着装不整洁、打扮不雅观的。每次扣10分。

  19、驾驶员语言不文明的。每次扣10分。

  20、营运中未随身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每次扣10分。

  21、车内无有效灭火器具的。每次扣30分。

  22、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每次扣100分。

  23、载客时不开启计价器的。每次扣50分。

  24、无正当理由故意绕道的。每次扣50分。

  25、营运途中甩客的。每次扣100分。

  26、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拼客的。每次扣50分。

  27、不按乘客需求使用空调,空调失效的。每次扣30分。

  28、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每次扣30分。

  29、营运中车内无客时未显示空车标志的。每次扣10分。

  30、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每次扣20分。

  31、故意隐瞒、不上交车内乘客遗失物品的。每次扣50分。

  32、驾驶车辆信息与《服务资格证》不相符的,每次扣10分。

  33、不按时参加车辆年审、不按时进行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每次扣10分。

  34、强拉强运、刁难乘客的。每次扣50分。

  35、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每次扣100分。

  36、不参加运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召开的例会及其它各种活动的。每次扣10分。

  37、收费时不找零钱的。每次扣10分。

  38、使用假币的。每次扣10分。

  39、不按规定秩序侯客、揽客、上下客的。每次扣10分。

  40、使用假发票,伪造、转让、转卖发票的。每次扣10分。

  41、不自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检查的。每次扣10分。

  42、因服务质量低劣而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

  43、营运时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每次扣10分。

  44、不服从运管部门统一调配参与抢险救灾等任务,以及对急需抢救人员拒绝提供救助的。每次扣10分。

  45、违反其他交通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每次扣10分。

  46、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扣50分,主责的扣30分,同责的扣20分,次责的扣10分。

  47、发生非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责以上的扣30分。

  48、营运中被查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中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行驶、不礼让斑马线、开车时向车外抛物、吐痰、吸烟、打手机、插队、急停、乱停等。每项每次扣10分。

  49、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开展公益活动的,经确认后每次视情加分,年度累计加分不超过50分。

  50、获得“共产党员示范车”、“省级文明车”、“市级文明车”、“文明大使”等市级以上先进荣誉的,每项次都予以加分,年度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51、出租汽车有其他优秀事迹,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当年累计加分不超过100分。

  一、营运服务规范

  二、行车规范

  三、文明创建

  车容车貌

  经营行为

  安全行车

  文明行车

  好人好事

  文明荣誉

  其他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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