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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所管辖范围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
来源:张维 2012年4月26日11:32

    北京4月25日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都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但没有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牵头负责,这是否会造成责任不明确,监管责任难以落实?对于网友的疑问,今天,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做客中国政府网时表示,没有规定某一个部门负责不是不重视,应该说是更加重视了。整个《条例》贯穿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

  赵晓光表示,对于校车安全这项工作,是所有相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的:教育部门要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还要组织培训教育等各方面的工作;公安部门要负责校车驾驶人员资格的管理,还要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交通部门也要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对危险路段要进行整治,保证道路路况符合安全的要求。“各个部门都有各个部门法定的义务,在这个条例当中各部门该做的事情都有相关规定,谁来主抓他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比一个部门牵头来做要求更加严格”,赵晓光说。

  赵晓光对于负总责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全面的责任,“这个地方你所管辖的范围内校车有没有、应不应当配备?校车发展的状况如何?今后检验的标准很多,包括是否出事故等等,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负起全面的责任,负有最终的责任。”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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