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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 规范道路旅游客运管理
来源:吴晓锋 2012年4月10日8:49

   《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近日提请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针对道路旅游客运市场中存在的“黑车”经营、挂靠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甩团、甩客等突出现象,规定要求,“未经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提供旅游运输服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

  规定要求:“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换其他车辆,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同时规定指出,旅行社和旅游者经协商依法变更行程计划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行程计划提供运输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属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旅游运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旅游客运经营者擅自降低营运车辆等级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提高车辆等级的,不得加收费用。

  保障安全是旅游客运服务的基本要求。规定要求,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所属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和相关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救援。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鼓励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共同建立道路旅游客运交通安全互助金,提高道路旅游客运企业抵御交通事故风险的能力。

  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旅游客运运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此外,规定提出:“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向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的,或者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接待旅游团队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员未经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私自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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