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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醉驾入刑”的重大意义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谭伟 2011年6月17日10:39

  2011225,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醉驾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日益增多,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没有跟上,对自己和对他人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害。20115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醉酒驾驶行为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变成了犯罪行为,整个性质意义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加大了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全社会广泛关注“醉驾入刑”能够真正按质按量予以落实,公安交警作为“醉驾入刑”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不为亲情和危险所动,切实做到落入实际、深入人心。“醉驾入刑”法律法规的出台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法律完善、社会进步的表现,意义深远。

 “醉驾入刑”是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

醉驾入刑”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有利于交管工作开展。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体现了立法部门的用心良苦,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了立法者对醉驾等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毫不容忍的决心,顺应了“民生警务”的要求。“醉驾入刑”,交管部门有重击醉酒驾驶的“利剑”,为从根本上解决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维护公民切身利益。

醉驾入刑,是我国交通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对传统的中国酒文化说“不”的挑战,是压降事故的一剂猛药,是对生命保护的一把尚方宝剑。一是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一些醉驾者为了个人一时痛快,将他人的生命当儿戏,像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造成41伤交通事故案、南京张明宝酒后驾车冲入人群连撞9人造成54伤交通事故、郑州市城管科长傅口醉酒无证驾驶连撞11人造成38伤交通事故案等。醉驾入罪,其真正意义不在于实现法律处罚从轻到重的规律性,实现刑法理论的对接,而在于醉驾行为可能随时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给车辆周围的人群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其背后所隐含的是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尊重和保护。二是遏制了酒驾交通事故的高发。对驾驶员来说,酒后驾车会出现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远视、视物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能力下降等问题。据统计,驾驶员酒后驾车,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酒后驾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率明显高于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超车等违法行为。尽管行政处罚对醉驾者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这种威慑力不足以让醉驾者望“酒”却步,甚至在醉酒人眼里,醉驾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勇气”和“力量”体现,这种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让醉驾行为屡见不鲜。只有通过公安、检查院、法院联动的刑事制裁才会对醉驾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让醉驾行为人对自身的醉驾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才能不酒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衔接了酒驾肇事处罚的缝隙。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对于醉驾没有发生事故的,则仅行政处罚, 不能有效地制止醉驾行为的发生。醉驾入刑,通过对醉驾行为本身的处罚而限制醉驾行为的发生,最终将遏制结果的存在。我们所需要的是通过遏制行为而避免结果,而不是在结果出现以后再回头处罚造成结果的行为,通过醉驾入刑的衔接,一方面制止了醉驾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让我们的刑事处罚更显科学。醉酒驾驶入刑,让很多老百姓拍手叫好,使那些贪杯的司机们在喝酒时好好地提醒自已,不要拿自已的生命开玩笑,更不要拿他人的生命开玩笑。而那些面子作怪,“关系好不得不喝,工作应酬不得不喝”的朋友将不要将此作为借口。

“醉驾入刑”是填补法律一项空白的依据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当中,醉酒驾驶肇事的案件有各种判例,有按危险驾驶罪裁判的,有按交通肇事罪裁判的,判决的刑罚也不统一,有轻有重,造成了实务中的混乱。判决的结果不尽相同,在社会上引起了众多的争议和评论。现在醉酒驾驶入刑,解决了统一罪量刑的问题,也有了明确的罪名,可以更加准确统一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填补了法律在此处的空白。

“醉驾入刑”弥补了以往法律缺陷,给犯罪分子以足够震慑。在以往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中,因为违法成本低,法律对“醉驾”者的惩治力度不够,造成“醉驾”屡禁不止。按照《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醉酒驾车交通事故,甚至造成群死群伤,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加上判处结果差距较大,才会引起群众非常强烈反响。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固然严厉,但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以及“特别恶劣情节”之后才处以严厉刑罚,这种以后果选择罪型的处罚方式往往会让人放松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警惕性和自觉性,侥幸的认为自己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不容易出问题,就算出事故只要不是死人就只是小事一桩,真正死人了也不会判多少年,结果由于控制不住而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的悲剧时有发生。“醉驾入刑”实施以后,可以彻底打破酒驾者的侥幸心理,特别是对公职人员,醉驾一律判刑,这就意味着丢掉饭碗,震慑力极大,可以大大减少醉酒驾车的发生概率。

“醉驾入刑”是对交警执法规范化的考验

“不知道查得这么严”,这是很多醉驾被检查的人普遍的一句话,表示查严的时候非常少,说明我们缺乏全天候严格执法的机制。而这种缺失已经影响到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也导致部分司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刚开始查,以后会越查越少的,指不定今天不查呢,导致公共安全危险系数的增加。

查处酒驾的行为能否一直坚持下去,而不是“新法出台三把火”,考验交警部门的执法力度。法律的尊严需要法律自已来维护,法律越落不到实处,越容易遭到公众的慢待。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法律的制定是前提,实施才是关键,执行不到位,将导致法律成了一纸空条文。我们拭目以待,看在法律条文快速完善的时候,执行是否能紧跟其后,实施到位。(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醉驾入刑”以后,首先交警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 “开门评警”大走访活动,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让全社会了解醉酒驾驶所应受到的法律处罚,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提高震慑力,为路面执法做好社会舆论铺垫。特别是针对一些易被群众忽视的一些因晚上饮酒过量发生“宿醉”、误食含酒精成份的食品同样也可能构成酒驾或醉驾的情况,也应该加强宣传。(二)深化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醉驾入刑”后,案件办理是交警部门碰到的新事物,如何迅速提高基层民警的醉驾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水平,是当前民警继续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上级法制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查处醉酒驾驶等案件的操作规范,另一方面,基层民警要主动学习,学习相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快速提高执法能力。(三)规范执法行为,做好自我防护。 “醉驾入刑”后,交警部门在开展的各类的查禁行动中,面对各种逃避查处的行为,首先,要带齐相关执法装备,确保检查的成功率;其次,规范执勤执法,切实提高防护意识,严格防止自身收到伤害;对有酒驾等嫌疑的,要切实增强取证意识,全程进行跟踪摄像。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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