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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道路运输IC卡项目 被曝政府采购存在造假
来源:新快报 胡非非 2011年5月4日17:9

  告别纸证时代,2007年,广东省成为全国道路运输IC卡的试点省份。

  广东道路运输IC卡项目政府采购案调查

  粤道路运输IC卡项目合作方 自曝参与政府采购合谋作假

  全国首个试点、总投资近八千万元,已实施并运行两年多的广东省道路运输IC卡项目,日前被曝出当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政府采购存在合谋作假、侵害国家利益等嫌疑,涉及广东省某部门、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下称“交科院”)等单位。

  举报者竟是项目的前期实施者,自称参与造假的广州中交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交公司”)。按照中交公司的说法,嫌隙源自交科院与中交公司的利益分配不公,中交公司不满在项目步入正轨后被“一脚踢开”,盛怒之下掀翻交易老底,并将上述两方诉至法院。

  未招标就签订IC卡采购

  告别纸证时代,2007年,广东省成为国内道路运输IC卡的首个试点省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广东省被要求尽快开展道路运输IC卡的应用试点工作,最终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道路运输IC卡,即过去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由于纸质证件容易造假,被电子证件取代已是大势所趋。

  根据此后广东省某部门与交科院签订的采购合同,包含IC卡及相关设备在内的总金额近八千万元。这是一块大肥肉。率先抢到这块肥肉的是广州商人周某。

  当年11月,周某首先为某部门免费提供了1000张IC卡。试验成功后,他在广州注册成立中交公司,获得了某部门的首批6万张IC卡及相关设备(总价值约400万元)的供应资格,并于2008年1月3日至16日陆续交付完毕。

  周某向新快报记者介绍说,这6万张卡仓促上马的另一个背景是:2008年春运在即,某部门为了提高春运管理能力,在全省范围内紧急推广应用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但时间上已不允许组织专家论证和招标采购,因此才要求中交公司先供货后补签合同。

  春运过后,中交公司要求与某部门签订正式合同,却被告知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

  周称,鉴于项目已经履行的实际情况,某部门提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使中交公司获得该项目。拟定由此次试点的技术支持单位交科院出面与某部门签订合同,最终由中交公司履行项目。周称,这之前他与交科院素来交好。

  合谋作假取得IC卡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具备相应条件,方能获得政府部门批准。

  彼时,针对某部门就道路运输IC卡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申请,省财政厅的回复是:硬件设备部分(IC卡及相关设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软件部分(技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意味着竞争对手的涌入,这是交科院和中交公司不愿看到的。

  据周某所述,项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则是:采购的IC卡在出厂前全部是空白卡(包括前期的6万张卡),只是在实行中才送入某部门的洗卡中心嵌入专用技术。

  至此,交科院及中交公司成功获得广东省道路运输IC卡项目。2008年4月25日和9月17日,某部门和交科院签订了两份项目采购合同,总价为7838万多元。

  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乙方(交科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这成为日后中交公司与交科院争辩的焦点。

  签约前,为理顺中交公司与交科院的利益关系,周某将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交科院指定的希望(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希望公司”)。

  交科院称合作“上当了”

  早在采购合同签订前的2008年3月26日,交科院向某部门出具了《授权书》:“授权院全资企业广州中交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实施。”授权范围包括“项目实施;项目结算”。交科院承诺“对项目负全部责任”。

  中交公司成功变身为交科院的全资子公司及项目的实际执行者。这一点,在前述采购合同中亦体现出来。

  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方一度合作愉快。促使中交公司与交科院彻底翻脸的是股权转让风波希望公司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给周某。

  谈到交科院与中交公司纠纷的由来,交科院副院长,彼时分管该IC卡项目张浩在接受新快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交科院最初打算全资收购中交公司,但遭到拒绝,对方只同意出让51%的股权。

  张浩说,在交科院有关人员进驻中交公司后才发现,后者所谓的1200万元注册资金几乎全是借高利贷而来,且大部分已被转走。交科院甚至为此替对方支付了一百多万元的利息。交科院因此追查责任,撤换掉负责项目的有关负责人,并收回对中交公司的授权。双方此后在项目的利益分配上分歧严重,中交公司因怨生恨,四处告状。“有关部门的调查证明,周某所指纯属捏造事实”。

  对此,张浩表示既无奈又窝火,其称,虽然交科院“上当了”,却也不愿声张,毕竟不光彩,否则早以欺诈罪将对方诉至公堂。张浩称,私下里,交科院曾不止一次试图与中交公司调解,承诺按其49%的股权先行支付部分项目利润,对方则拒不见面。

  张浩认为,周某状告某部门纯属病急乱投医。毕竟,采购合同的签订者是交科院与某部门。

  周某则坚决否认中交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借高利贷而来,称只是生意场上的正常拆借,所谓一百多万元利息更是子虚乌有。这一点,“公司的财务有记录”。

  周某称,令他大为不满的是,交科院在项目上玩“空手套白狼”,而中交公司则因此欠下供货商一千多万元的货款。而这一说法再次遭到张浩反驳。

  虽然双方此后多次试图就项目前期实施和结算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事宜进行协商,但均以失败而告终。

  中交公司告上法院败诉

  在周某看来,IC卡项目是交科院和某部门采取共同向审批机关隐瞒采购货物及其系统技术均不具有“唯一性”的属性,规避该项目属于招投标项目的欺骗手段而获得审批签订。他称,交科院为了实现不投资但又能攫取项目巨大利润的目的,编造中交公司属于其全资企业并以虚假授权方式转让合同的手法,欺骗审批机关获得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成交人资格。2010年3月,周某将上述二者诉至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签订的IC卡项目采购合同无效,并支付拖欠的货款。

  被告某部门和交科院则辩称,涉案采购合同已经法定监督机关审批,完全合法有效。原告不能在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否定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院根据两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判定周某败诉。

  两个焦点

  ●焦点1

  “买卖在先”是否违法?

  早在交科院与某部门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在既未公开招标亦未签约的情况下,中交公司即为某部门提供了价值约400万元的6万张卡及设备。而这6万张卡,恰是后来采购合同中约定的300万张卡的一部分(合同履行后陆续交付另外294万张卡)。

  周某的代理律师李永华认为,作为政府采购人,某部门此举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禁止性规定。在交科院介入之前,中交公司已经是涉案项目的实际履行人,其与某部门的购销关系已经在先成立,其行为已经是随后签订的采购合同的事实履行。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认为,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6万张IC卡总价值400万元的项目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问题是当时省财政厅审批了某部门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申请。但如果某部门在审批部门批准前就采购了货物,则确属违规。

  ●焦点2

  虚假材料谋取采购成交?

  李永华认为,某部门和交科院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IC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成交的重大嫌疑,专家《鉴定意见》即是一个有力证据。

  根据意见的第二点结论,IC卡硬件必须在出厂前嵌入前文所述的专用技术,因此其具有单一来源性质。但中交公司实际采购的却全是空白卡,后期才送入某部门的洗卡中心加载技术。这一点,已由《订货确认单》证实。

  另外,采购函件擅自篡改意见的第三点结论“IC卡项目相关的硬件设备(打印机、PC、读写设备、手持设备)是一些通用性的设备,可以在市场上进行竞争性采购”为“现根据专家论证结果,建议将IC卡归入软件部分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属于虚假材料。

  李永华称,涉案IC卡项目无论是硬件部分还是软件部分,交科院均不是合格的单一来源采购成交人。交科院和某部门通过一系列虚假材料来骗取单一来源成交的行为是违法且无效的。

  对此,交科院副院长张浩给新快报记者的解释是:广东是全国首个试点省份,在此之前,没有任何成功经验可借鉴,因此才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律师朱永平表示,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是IC卡项目能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是否某部门与交科院之间存在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谋求单一来源成交,以及损害国家、当事人利益等行为,必须具备充足证据证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周某可以就上述问题提供证据,向广东省财政厅检举。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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