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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享有三大优先权
来源:张洋 2011年12月21日10:28

    《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接送幼儿、小学生应是专用校车 

     近来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调整学校设置保障就近入学,合理设置公交路线,多种方式支持农村校车服务

     校车,是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学、放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目前,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学生长距离乘坐校车存在安全风险,并且这种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认为,校车服务并不能因为近来多次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城市地区的交通拥堵、农村地区学生居住分散均是校车服务得以发展的客观条件,但是现实中,某些学校以校车为拉拢生源的工具,造成校车服务的虚假繁荣,从而增加了交通风险。因此,应当根据实际的校车需求,合理提供校车服务。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及其站点,为需要乘车上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7座以上载客汽车申请校车应符合四项条件,接送幼儿、小学生应是专用校车

    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认为,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驶安全的基础,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在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加强科技投入,减少校车安全事故。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为了切实保障校车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使用许可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示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同时,关于校车服务的提供单位,《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规定,即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为其提供校车服务:(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过渡期不超3年,过渡期内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可使用其他载客汽车

    “性质定位不准,责任就划分不清。校车服务应该是‘学校教育后勤保障的社会化’,是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问题。因此,政府不应对校车的服务运营大包大揽,而是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校车运营、运行的安全。”袁桂林教授指出。

    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对校车进行定期检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

    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也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比如,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守则,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余凌云说:“校车服务及其安全等问题的背后是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到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均衡发展、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等诸多现实因素。”因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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