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提交审议的《昆明市机动车辆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将营运机动车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报警监控设备写进条文中,并且规定对不安装报警监控的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营运机动车要配备消防灭火器具和安全、救生防护器具;安装报警监控设备;保持营运治安备案标识完整。在营运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违反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此外还规定,拾获遗失的财物要送还失主或交行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处理,不得擅自处置、侵占;不得在营运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无线对讲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