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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来源:时雨 2010年12月16日10:14

    《条例》分九章共九十九条,对包括城市公交、出租车在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规范、道路运输安全与执法监督等方面都做了细化规定。

  道路客运:不得甩客、敲诈乘客

  《条例》中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超载运行或者违反规定载货、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需要更换其他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年内不得批准其经营者新增客运班线或者客运车辆;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三年内不得批准其经营者新增客运班线或者客运车辆。

  城市公交:站点不得有偿冠名

  《条例》中规定,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名胜古迹、重要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确定,不得有偿冠名。站点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同时,《条例》对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做出规定: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不得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及时告知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等。

  出租车:从事客运经营最高罚3万

  《条例》中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为4年至8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在载客时要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需要绕道行驶的,应当征得乘客同意,同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此外,出租车不得异地经营,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否则按《条例》规定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危险品货运:相关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条例》中规定,鼓励道路货运采用集装箱、封闭箱式、多轴重型、甩挂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聘用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和押运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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