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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遭各界猛批
来源:联合早报 杨永欣 2009年6月3日11:43

  广东道路交通事故新赔偿标准未取消城乡差异引发舆论热议,该省公安厅近日一面倒遭各界猛批。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近期制订的《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下称《标准》),在广州等一般广东地区里,如果司机对受害者死亡要负全责,城镇居民能获赔76万多元(人民币,下同,逾16万新元),而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相差三倍之多。

  当局的计算标准考虑了城乡的收入差异,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1万9732元,比农村居民的纯收入6399元高出1万333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年支出为1万5527元,比农村居民人的4873元多出1万零654元;按照20年标准赔偿来算,如果司机造成受害者死亡,且要负全责,还要负担一名无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如果是城镇居民,将能获赔76万多元;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

  对于当局的“厚此薄彼”,中国网民近日火力全开,一些网民提出,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吗?有网民更以强烈的言语说:“制定这种垃圾出来的人是猪狗不如”;也有网民语带讽刺地说:“怪不得好多人都去(广州)海珠桥跳桥”。(海珠桥今年4月起共上演了12场“怨民跳桥秀”)

  广州美术学院美术史系主任李公明接受本报访问时说:“个人觉得这对某一部分人很不公平,中国发展到现在的地步,应该考虑取消(城乡居民的)差异性,让所有国民获得同样的待遇。为什么在同一个地方发生的事情,不同身份会获得不同的赔偿?这是没有道理的,我们应该朝着所有国民同等待遇的方向努力。”

  网上评论家李忠卿在其被热烈转载的博文中说:“城乡生活水平虽然有高低,但决不至于相差如此悬殊,将生命分成三六九等的做法,是典型的身份歧视,言重一点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

  李忠卿也指出,生命都是有尊严的,不论城乡都应体现人人平等原则,即便有区别,也应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而不是城里人的一条命抵得上农村人三条。权力部门必须摒弃惯性思维,尽可能一视同仁,城乡居民同命同价了,矛盾就会减少,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广州日报》日前刊登的一篇时评说,个体财产价值在一定时期会因人而异,但生命价值不应有别,空难死亡赔偿金摒弃了同命不同价,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有何不可?

  该时评也指出,《宪法》已经明确规定,生命首先是一种生而平等的人权。所谓同命同价,实际上体现的是对直接利害关系人生命价值的补偿,而不是对其物质损失的补偿。

  新《标准》其实也尝试了减少不公平待遇,例如如果农村户口的外地居民在广州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将按照广州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这个做法与深圳中院和北京海淀区法院的规定类似。

  此外,据报道,广东的赔偿项目分三个地区标准:深圳属于计划单列市,珠海和汕头属于经济特区,广州等其余城市都属于一般地区。 广州市交警部门也表示,无论户籍在哪里,只要是在广州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按广州的标准来计算赔偿。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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