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的增多,揭起了一浪浪的学车热,也挑战着我市驾培机构的培训质量。为从源头上杜绝“马路杀手”,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和教练员执教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便于现场监督,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驾驶培训行业实行教学车辆备案证、教练员持证执教、登记教练员服务单位等制度。
一是教学车辆用于教学必须持有教学车辆备案证。申请备案证需满足以下条件:经交通综合性能检测站年度等级评定达到二级车以上教练车牌车辆;有与之对应的专职教练员;有与相匹配的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条件》(DB33/T557-2006)教练场地。教学车辆备案证由驾驶培训机构向辖区内公路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经辖区内公路运输管理所审核,合格后发给教学车辆备案证。未取得教学车辆备案证的教练车不得用于教学。
二是教练员执教须持教练证。为了公开透明,便于监督,杜绝一教多车现象,要求教练员须持证执教。每本合法有效的教练员证配发一本相应教练员副证,副证由市运管处统一制作,副证要求放置在教学车辆驾驶室右侧的证框内,不放置的按未持证进行处罚,同时进行记分处理。
三是教练员服务单位须登记。要求每个教练员必须到辖区运管所和市运管处办理登记且只能服务一家驾培机构。已在教的教练,由市运管处和辖区运管所根据现在教练员和驾培机构的聘用合同予以登记。需变更服务单位的或新从事教学的教练,填写好登记(变更)服务单位申请表,带教练员证、驾驶证、与原单位解聘协议和新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教练员证副证原件、驾培教练员IC卡,经辖区运管所审核同意后,到市运管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相应的教练员证副证和驾培教练员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