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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客运部门无权宣布“一代证”作废
来源:离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作者 成永东 2008年7月3日16:28

    “请您出示二代身份证购票。”1日下午,在石家庄客运总站,售票员对每一位进北京的旅客都说着这句话。

    从即日起至奥运会结束,进京或途经北京的旅客乘长途客车时必须凭二代身份证购票。记者在售票大厅看到,对于不能出示二代身份证的旅客,售票员一律不售票。
  
  加强奥运安保是必要的,长途客运实行实名售票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对此,笔者举双手赞同。但是,对于客运站拒绝售票给“一代证”旅客的做法,笔者却不敢苟同。
  
  客运部门拒绝把票卖给“一代证”旅客,涉嫌违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替代的是1985年9月6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这就是说,公民持身份证证明身份,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只要公民的“一代证”在有效期内就继续有效。什么是有效?就是说“一代证”可以正常使用,照样可以证明持证者公民身份。
  
  事实上,早在2006年3月16日,公安部在通报全国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鲍遂就曾指出:在宣布“一代证”作废之前,“一代证”凡是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尚未有明确指令“一代证”必须全部更换“二代证”,客运部门当然无权宣布“一代证”作废。客运部门为什么拒绝把票卖给“一代证”旅客,报道说客运站装上了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如果说只因为阅读器不能阅读“一代证”就拒绝为“一代证”旅客服务,那么这是典型的歧视和不作为。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如上所述,只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公民姓名未变更、证件未严重损坏能够辨认的,登记项目没有出现错误的,“一代证”也没有丢失的,就可以不申请换领或补领新证。“一代证”与“二代证”同是公民的身份证,客运部门只服务“二代证”而不服务“一代证”,就是不折不扣的歧视。
  
  只要所持的“一代证”合法有效,就应该享有与“二代证”同等的权益。虽说“一代证”技术含量低不易鉴别真伪,但是客运部门不能因此而“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如果客运部门为了自身的工作简便而严重损害广大乘客的权益,这不是不作为是什么?

(值班编辑: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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