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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范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和汽车检测收费行为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吉林省集安市运输管理所 王海山 2008年7月2日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吉林省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车辆二级维护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为,保障维修检测企业和运输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出严格规定。

    一是为体现收费标准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度,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和检测机构要在营业结算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技术标准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二是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和检测机构应分别按维护、检测项目收费,完成了哪些作业项目就收取哪些费用,不得只收费不作业。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不合格需要返修后复检的,复检费用由承修企业与检测机构结算。复检应遵循哪项不合格复检哪项的原则,不得搞重复检测和重复收费。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复检费用按该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不合格的应免费复检一次。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为其指定维修厂或有偿代理调试。

    三是依据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法规,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必须进行竣工维修质量检测。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整车一类维修企业可以承担本企业完成维护作业车辆的竣工维修质量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整车二类维修企业应委托具备检测能力和具有CMA证书的合法检测机构承担,检测费用由委托检测的维修企业承担,并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履行合同及义务。维修企业结算收费时,必须向送修方提供维修发票、检测报告单、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维修结算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将工时和材料各项收费分列清楚,同时要明确维修质量保证期。

    四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必须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2005)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2002),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CMA证书,不得使用未标定或标定过期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受车主的委托,依法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测,提供真实的检测数据,向车主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单,并开具税务票据。

    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营运车辆每年应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应按不同车型规定里程定期维护,客运班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行驶里程执行作业周期,营运客车在实施车辆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之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确定具体类型及等级,其执行标准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汽车维修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否则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收入。

    六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管,不具备开业技术条件从事车辆二级维护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作业的要严格查处,按照无证经营没收非法收入,并处相关法规规定额度的罚款;对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数据,不公开维修检测收费标准、不标明零配件进货渠道,不明示原厂件副厂件和修复件及其配件价格,弄虚作假,降低服务质量或只收费、不作业及乱加价、乱收费等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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