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608-2006)、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和《丽水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丽公运[2008]1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丽水市定于6月份开始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上岗证进行换发工作。
从业人员换证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3)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4)检验员必须提供相应驾驶证复印件;(5)一寸彩照4张及换证申请表。复印件要求统一使用A4纸,上报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否则不予换发新证。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市处统一换发并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应报当地运管所备案存档。原上岗证使用有效期至2008年10月30日。换证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督促机动车维修人员及时换证,同时加大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的监督检查,从源头杜绝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确保全市机动车维修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