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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欠缴公路规费行政处罚标准细化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漳州中胜交通安全理赔咨询公司 陈小发 2008年3月24日9:24

    从本月开始,在福建省内车辆如果因欠缴公路规费、牵引车申报与实际拖挂不符、计征吨位不足等问题受到处罚,交通部门将根据不同的违法性质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

  全省原有的类似“处以500-10000元的处罚”规定将被具体的量化标准所取代。

  车辆欠缴公路规费的,分类处罚如下:

  欠缴两个月以内的非路检查获的本省籍车辆或欠缴1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不予处罚;

  欠缴3-5个月、6-12个月、13个月以上,在非路检查获的,分别处以0.5倍、1倍、1.5倍罚款;

  欠缴2-5个月、6-12个月,在路检查获的,分别处以1倍、1.5倍罚款;

  欠缴13个月以上,在路检中查获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欠缴的,处2倍罚款;

  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等行为拒不缴纳的,处3倍罚款。

  牵引车申报与实际拖挂不符的处罚标准如下:

  主动到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不予处罚;

  所拖集装箱长度大于申报长度,欠缴公路规费,在路检中查获的,处1.5倍罚款;

  所拖集装箱挂车计征吨位大于申报吨位,欠缴公路规费,在路检中查获的,处2倍罚款;

  按集装箱申报,但实际拖挂非集装箱挂车,欠缴公路规费,在路检中被查获的,处2.5倍罚款;

  一年内两次以上路检中查获的,或有逃避、妨碍、暴力阻碍等行为拒不缴纳的,处3倍罚款。计征吨位不足的处罚标准如下:

  不如实申报车辆相关信息,造成计征吨位不足,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不予处罚;

  如有以上行为,且在路检中查获的,欠费时间在5个月以内,处1倍罚款;

  欠费时间在6-12个月以内,处1.5倍罚款;

  欠费时间在13个月以上,处2倍罚款;

  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等行为拒不缴纳的,处3倍罚款。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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