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稽查之名扰乱客运市场秩序,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8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锐等4名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锐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8个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
2006年6月29日,邓州市个体司机张锐(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与邓州市客运公司职工魏贵忠及湖北省襄樊市个体司机张启学、李虎子(二人另案处理),为控制邓襄线上客车的客源,召集襄樊的9辆客车车主及邓州市10辆客车车主商议成立“邓襄客运联合体”,将两地19辆客车统一编班在邓州至襄樊客运线路营运,邓州方面以张锐、魏贵忠为主,成立稽查小组,在线路上对“联合体”车辆进行检查,以避免车主多拉少报,影响分红。
为谋取高额利润,张、魏二人又纠集了被告人昝长德、程林等人在邓襄线上拦截过境车辆,阻止过境车辆在河南段拉客。至2006年7月底,遭张锐、魏贵忠、昝长德、程林4被告人辱骂、殴打的非联合体司乘人员有30余人次。
邓州市人民法院在对本案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分别判处张锐等4名被告人1年9个月至8个月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张锐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本案二审,认为4被告人以稽查的名义多次组织、参与拦截、追逐、殴打过境车辆司乘人员,损毁客车玻璃,使周边地区发往襄樊的客车不敢在邓襄区间上客,严重扰乱了该线路正常的客运秩序,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
被告人张锐、昝长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张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前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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